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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刑初字第27号

尹顺学、尹顺德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6
公开日期
2015-01-30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尹顺学,尹顺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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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顺学,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被告人尹顺德,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4)第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高娟、艾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大新村二组256号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直接推走、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孙维林家停放在此处价值人币7000余元的胜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2、2014年5月3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大新村五组635号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资艳萍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3、2014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镇海村十一组王家营76号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王朝尊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4、2014年6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镇海村五组“镇海锻压厂“门前路边,乘夜深人静之机,采用钥匙捅锁等手段,盗窃了张兴喜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5、2014年6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镇海村十组杨家营242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直接推走、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杨文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3500余���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6、2014年6月1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大新村九组水城村106号、110号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直接推走、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杨梦芸、杨光明家停放上述地点的共计价值人民币7300余元的两辆三轮电动车,后销赃挥霍。7、2014年7月1日凌晨03时左右,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镇海村三组岳家营岳邦万、岳从涛家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直接推走、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岳邦万和岳从涛停放在上述地点的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两辆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8、2014年7月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镇海村五组张家营47号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张红彬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5500元���金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9、2014年7月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尹顺德独自在通海县杨广镇镇海村十组杨家营224号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杨从盛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龙迈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10、2014年7月2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杨广社区九组1003号门口旁,乘夜深人静之机,采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王梅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11、2014年7月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云龙村二组小鱼嘴134号、131号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刘志有、许贞文停放在上述地点的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两辆三轮电动车,销赃挥霍。12、2014年7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杨广社区八组北村921号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杨娅红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13、2014年7月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大新村九组水城村90号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直接推走、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王兆华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鸿利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14、2014年7月15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古城村十三组上关洞13号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王丽萍家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的龙迈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15、2014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古城村三组张广林养猪场门前路边,采取直接推走、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张广林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龙迈牌电动三两轮车一辆,销赃挥霍。16、2014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杨广社区华桥旁“杨广镇冠源种苗五厂”前路边,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杨柏增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17、2014年8月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四街镇四街社区北正街83号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杨防伟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3600余元的富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18、2014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古城村八组金家湾69号门前,采取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手段,盗窃了徐有贵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的胜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销赃挥霍。19、2014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通海县杨广镇大新村一组138号门前,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用破坏钳剪锁、搭飞火启动等手段,盗窃了董立和停放在此处价值人民币3280元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破案后已查获被盗三轮电动车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对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5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额巨大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顺学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顺学、尹顺德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顺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一、被告人尹顺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三、现暂存于通海县公安局的涉案摩托车一辆及随案移送的摩托车钥匙一把,依法没收上缴;破坏钳一把,依法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礼

审 判 员  马 琼

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解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