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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初字第178号

欧阳应平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6
公开日期
2015-01-28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应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应平,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11年10月29日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于2012年10月21日被临武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欧阳应平再次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应平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应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2月份,雷某某(已判刑)找到欧阳高强(已死亡)提出一起合伙做炸药生意,但欧阳高强没资金,于是欧阳高强找到被告人欧阳应平与雷某某商议好三个人一起合伙做炸药生意,并约定欧阳高强负责联系卖炸药的人,赚到钱后欧阳高强只要一点介绍费,购买炸药的资金由雷某某出资12000元,被告人欧阳应平出资13000元,资金由欧阳应平保管。几天后,欧阳高强联系到了临武县万水乡谭何村卖炸药的谭某某(已判刑)。尔后,欧阳应平在电话中与谭某某谈好以每件炸药25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定购100件炸药。大约在2009年12月底,欧阳应平与谭某某约好见面的地点后,遂与欧阳高强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雷某某驾驶他自己的一辆小金刚王牌小型货车,从桂阳县来到临武县万水乡醉乐亭与谭某某见面。随后谭某某领着欧阳应平、欧阳高强、雷某某三人来到临武县万水乡谭何村礼堂门口装了100件炸药,每件约24公斤。欧阳高强将购买炸药的25000元付给谭某某后,雷某某驾驶装炸药的车返回桂阳,欧阳应平、欧阳高强驾车跟随其后。雷某某驾车返回桂阳,途经临武县万水乡下谭家村路口时,见民警巡查拦车,便驾车往醉乐亭方向逃窜,当逃至到蓝山县新圩镇“自山桥”时又见民警设卡检查,雷某某弃车逃走。2、雷某某的小金刚王牌小型货车被扣后,便向欧阳应平提出赔偿车款,为此欧阳应平与雷某某来到临武县万水乡谭何村找到谭某某要求退买炸药的钱,谭某某不同意退款,只答应下次购买时可以少收4000元。2010年1月初,欧阳应平和雷某某以4500元的运费租用罗某某(已追诉)的一辆大金刚牌货车来到临武县万水乡谭何村谭某某处购买炸药200件,每件约24公斤。欧阳应平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在万水派出所大门口“把风”,如见有出警就及时通知雷某某等人逃走。雷某某乘坐罗某某驾驶装炸药的车返回桂阳县,途经临武县麦市乡王沙泉村路段时,被临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另查明,经郴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中心,公(郴)鉴(理化)字(2010)016号和公(郴)鉴(理化)字(2010)017号的刑事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炸药疑似物中均检出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犯罪时被告人欧阳应平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应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欧阳应平的供述,证人谭某某、雷某某、罗某某、蒋某某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本院(2010)临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2010)郴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毁记录》、《电话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应平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两次擅自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300件(共计约7200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应平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阳应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欧阳应平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欧阳应平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六)项、第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应平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曹夏宣

人民陪审员  陈小平

人民陪审员  王昭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