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89号
原告:宿州市达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野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新平,经理。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负责人:辛信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宇,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达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达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达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马 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