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钟长春,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住西安市北关正街。被告黄明,男,57岁,汉族,系安康市汉滨区众信大药房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长春与被告黄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长春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周国丽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