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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执行字第9号

颜隆火与吴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隆火,吴小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行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颜隆火,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吴小琴,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颜隆火与被执行人吴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政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明

审判员  周晓玉

审判员  何而夫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朝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