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082号
原告:胡连琴,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26日,绩溪县人,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张发扬,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7日,绩溪县人,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胡连琴诉被告张发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建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小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