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李寿华,男。被执行人詹碧珠,女。被执行人孙登件,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周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詹碧珠、孙登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詹碧珠、孙登件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周宁县支行有存款,并被本院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登件在中国工商银行周宁支行账户的冻结,并划拨该账户的银行存款18116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詹碧珠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支行账户的冻结,划拨该账户的银行存款21907元。
三、划拨完毕后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孙登件在中国工商银行周宁支行账户50万元限额内的银行存款;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詹碧珠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支行账户50万元限额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荣鑫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