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杰兴,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国英,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
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启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