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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8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杰兴,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国英,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

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启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