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刘某甲,男,1957年9月1日生,满族,住黑山县。被告刘某乙,女,汉族,50岁,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 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丽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