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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东民初字第0448号

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1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季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东民初字第0448号原告季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原告已交)。

审 判 长  周正前

代理

审判员  吴菊兰

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