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苗彦伟,农民。
被告:胡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彦伟与被告胡杰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彦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苗彦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苗彦伟负担。
审判员 吕社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