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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030号

余超芳与李克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030号

原告:余超芳,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克印,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超芳诉被告李克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