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030号
原告:余超芳,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克印,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超芳诉被告李克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