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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48号

王春和诉被告谢志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春和,谢志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48号原告王春和,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陈明,河北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志森,住承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东区1号楼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5545246-X。法定代表人张春青,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春和诉被告谢志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志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军撤回对谢志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3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