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琼国,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殷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清平
审 判 员 徐先元
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