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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澧民一初字第934号

王某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琼国,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殷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清平

审 判 员  徐先元

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