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405号原告李梦熙。法定代理人胡爱华。委托代理人张孝天,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熙与被告李可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梦熙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梦熙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卫民
审 判 员 孔源源
人民陪审员 欧有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吴宁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