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第214号
原告:苗立山,农民。被告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立山诉被告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立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苗立山承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