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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1415号

三明市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姜智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三明市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台江工业园区黄坑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6619037-0。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委托代理人傅祚江,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智蒙,男,195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委托代理人卢水平,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智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海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映辉

人民陪审员  江兴南

人民陪审员  邓日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勋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