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43号

许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3号原告许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振坡

审 判 员  刘晓东

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燕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