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3号原告许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振坡
审 判 员 刘晓东
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燕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