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犍为县家丞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
法定代表人:黄远军,董事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锦,沐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犍为县五马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犍为县。
法定代表人:邓学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犍为县家丞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犍为县五马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犍为县家丞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犍为县家丞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犍为县家丞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3.50元,由原告犍为县家丞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明宏
审 判 员 李晓霞
人民陪审员 周 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