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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183号

王学彬与贺小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彬,贺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某彬。被告贺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彬与被告贺某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彬负担。

审判员  李彦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