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某彬。被告贺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彬与被告贺某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彬负担。
审判员 李彦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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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彬与贺小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某彬。被告贺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彬与被告贺某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彬负担。
审判员 李彦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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