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民特字第00068号
申请人:葫芦岛市广海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广海。
委托代理人:毛焕斌。
被
申请人:冯旭。
委托代理人:沈坚。
第三人:李庆恒。葫芦岛市广海船舶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葫劳人仲案字第38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葫芦岛市广海船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葫芦岛市广海船舶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葫芦岛市广海船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林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李剑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所援引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