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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诉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潘佩红与被申请人邵君、付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佩红,邵君,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潘佩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

申请人:邵君,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

申请人:付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申请人潘佩红以被申请人付亮担保邵君借款未有偿还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君、付亮共同所有的座落在灵城西关凤山路南段东侧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邵君、付亮共同所有的座落在灵城西关凤山路南段东侧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新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