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潘佩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
申请人:邵君,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
申请人:付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申请人潘佩红以被申请人付亮担保邵君借款未有偿还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邵君、付亮共同所有的座落在灵城西关凤山路南段东侧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邵君、付亮共同所有的座落在灵城西关凤山路南段东侧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新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