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喀六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孙某某,女,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
被告:刘某,男,住喀左县官大海乡。
被告:王某某,女,住喀左县官大海乡。
被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官大海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王某某、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丹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