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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六民初字第294号

孙某某诉被告刘某、王某某、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喀六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孙某某,女,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

被告:刘某,男,住喀左县官大海乡。

被告:王某某,女,住喀左县官大海乡。

被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官大海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王某某、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丹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