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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00224号

王加运诉马占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加运,马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00224号

原告:王加运,男,1982年5月7日生,满族。

被告:马占平,男,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运与被告马占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加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立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洪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