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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何亮诉被告黄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亮,黄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何亮,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0日。委托代理人史锡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果,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19日。

原告何亮诉被告黄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我院于2014年12月19日通过电话依法传唤原告何亮于2015年1月13日下午13点30分到庭应诉,并进行了电话录音。开庭当日,原告何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亮承担。

审判员 赵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