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45号
原告:汪恒武,男,1965年11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周末松,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恒武诉被告周末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恒武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立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