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蔺,女,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绍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宿溪支行账户(111***************)的存款23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