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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执字第77号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程珊、贺康宁执行裁定书0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程珊,贺康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程珊,曾用名程珊珊。被执行人贺康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1-02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康宁在中国银行高阳支行10×××66账号的存款4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松贺

代理

审判员  宋向飞

代理

审判员  牛志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