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543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樊宝卫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人民陪审员 康 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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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543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樊宝卫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人民陪审员 康 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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