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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5543号

周某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543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樊宝卫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人民陪审员  康 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