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号原告吕伟欣。被告吕响荣。
原告吕伟欣为与被告吕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吕依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