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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号

吕伟欣与吕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伟欣,吕响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号原告吕伟欣。被告吕响荣。

原告吕伟欣为与被告吕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吕依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