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程彬,居民。被告盐城市聚源气体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世纪大道金太阳装饰城6011号。法定代表人江红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彬诉被告盐城市聚源气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彬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徐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江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