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7号原告王文丽,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委托代理人姜铁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址辽中县。被告沈阳鑫昊天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文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语,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原告王文丽诉被告沈阳鑫昊天木制品有限公司、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于秀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已交10元,其余缓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秀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