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左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格日勒,系牧民,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孙存军,系牧民,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5月8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制发的(2014)阿左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孙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存军在阿拉善左旗农村商业银行敖伦布拉格支行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款项350052.87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维新
审判员 马建军
审判员 霍娜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图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