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黎某某,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光明村。被告邓某某,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光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 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