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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1065号

唐云芳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唐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1065号罪犯唐云芳,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潍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云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〇三年五月六日、

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八年、二〇一〇年、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唐云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唐云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云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唐云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云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桂

审 判 员  刘建平

代理

审判员  魏吉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