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农忠敏。申请执行人余冬琴。被执行人XX祝。本院在执行农忠敏、余冬琴申请执行XX祝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4)平法执字第1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