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招远市魁星路199号。被执行人张学鹏,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庙后吕家村。被执行人张学峰,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庙后吕家村。被执行人温希峰,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庙后吕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学鹏、张学峰、温希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11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