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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9号

朱秀华申请执行朱修广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秀华,朱修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朱秀华,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5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申请执行人朱修广,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5月12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朱修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修广银行存款45756.83元(其中本金44778.8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407元,执行费57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阳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