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朱秀华,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5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申请执行人朱修广,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5月12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朱修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修广银行存款45756.83元(其中本金44778.8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407元,执行费57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阳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