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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559号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罗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罗芳、吴玉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芳、吴玉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罗芳、吴玉桂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方思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