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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0-1号

原广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永光,原广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徐永光,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原广彬,男,1967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永光与被执行人原广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永光以(2014)莱州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原广彬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原广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原广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原广彬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原广彬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原广彬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