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徐永光,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原广彬,男,1967年3月2日出生,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永光与被执行人原广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永光以(2014)莱州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原广彬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原广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原广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原广彬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原广彬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原广彬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