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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577号

史则凤诉周培友、武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则凤,周培友,武四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577号

原告:史则凤,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汪有财,宣城市宣州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培友,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武四妹,住址同上。

原告史则凤诉被告周培友、武四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安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则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有财,被告武四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培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0日,两被告因经营船舶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承诺按月利息1.5%支付借款利息。同日,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急需资金周转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两被告以暂时无力还款为由拒为归还,现请求依法判决: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55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二、借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约定利率的事实。武四妹辩称:与周培友是夫妻。欠原告55000元是事实,借钱是用于周培友做工程,不是造船。借钱也是分几次借的,后于2014年2月20日出了一个总借条。周培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武四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武四妹与周培友系夫妻关系。武四妹因周转需要,陆续向史则凤借款共计55000元,后于2014年2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并约定月利息按1分5厘计算,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武四妹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5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佐证,足以认定。双方在借条上约定的月利息壹分伍厘是月利率1.5%通俗表示,该约定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借贷行为发生在周培友与武四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武四妹、周培友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培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培友、武四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史则凤借款5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周培友、武四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安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璐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