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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77号

杨祥珍与高文臣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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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蓬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杨祥珍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杨祥珍与高文臣欠款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高文臣付欠款共计8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欠款86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之后被申���执行人已将执行款8650元交至本院,本院也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祥珍与被执行人高文臣欠款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