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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168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卫芳、王永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王卫芳,王永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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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被执行人王卫芳,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蚕庄镇荆王家村。被执行人王永兵,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蚕庄镇荆王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卫芳、王永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11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韩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