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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执字第144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与卓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卓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华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被执行人卓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申请执行卓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成华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丽

审 判 员  范忠诚

代理

审判员  舒友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倪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