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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二初字第1450号

哈尔滨麒麟粮业有限公司与李占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哈尔滨麒麟粮业有限公司,李占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二初字第1450号原告哈尔滨麒麟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董金明,职务总经理。被告李占胜,1971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麒麟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占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麒麟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麒麟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麒麟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哈尔滨麒麟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祥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乔少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