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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007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与魏家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魏家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负责人董志伟,行长。被执行人魏家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家利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家利银行存款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宗猛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阮亚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