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新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李某甲。原告刘某。原告委托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被告林某。案由收养关系纠纷原告李某甲、刘某诉称,二原告系李潇的生父母,李某甲与李某乙系亲兄弟。因二原告生活困难,1999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收养协议书》,由二被告收养李潇。因二被告收养李潇时已有子女李宁,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李潇现也愿意回到原告家生活。原告请求确认李某乙、林某收养李潇的行为无效。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乙、林某自愿解除与李潇的收养关系;
二、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海平
审 判 员 尹 佳
代理
审判员 祁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姜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