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47号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诗,局长。委托代理人崔静,该局执法队队长。被执行人于振彬,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于振彬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西土罚字(2014)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1.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11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2376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8月11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西土罚字(2014)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土罚字(2014)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于振彬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西土罚字(2014)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 刘炳良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刘悦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蕾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