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鹿玉香。被告王忠平。
原告鹿玉香诉被告王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鹿玉香不能提供被告王忠平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忠平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鹿玉香提供被告王忠平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鹿玉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计 刚二○一五年十已月四日
书记员 郑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