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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82号

鹿玉香与王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鹿玉香,王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鹿玉香。被告王忠平。

原告鹿玉香诉被告王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鹿玉香不能提供被告王忠平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忠平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鹿玉香提供被告王忠平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鹿玉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计 刚二○一五年十已月四日

书记员 郑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