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王作昌。被执行人朴文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6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黄培培
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江世清 来源:百度搜索“”
王作昌与朴文杰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王作昌。被执行人朴文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6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黄培培
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江世清 来源:百度搜索“”